第一条为加快培育发展家庭农场,根据《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等11部门关于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的指导意见》(中农发〔2019〕16号)《浙江省农业和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11部门关于推进家庭农场高水平发展的意见》(浙农政发〔2020〕8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经营为基础,以共同生活的亲属(包括婚姻、血缘关系)为主要劳动力,以适度规模的农林牧副渔等为劳动对象,从事农业标准化、集约化、市场化生产经营,以农业收入作为家庭重要收入来源,并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
第三条嘉兴市示范性家庭农场(以下简称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坚持“自愿申报、择优推荐、逐级审核、动态管理”原则。认定工作每年组织并且开展一次。
第六条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依法依规享受有关扶持政策,并优先承担有关农业发展项目。
第七条申报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的,须纳入家庭农场名录管理(浙江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数据库系统),原则上应是县(市、区)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并根据下列标准做申报:
(一)主体职业化。家庭农场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时间1年以上;以家庭为经营单位,固定从业的共同生活的亲属不少于2人,长期雇工不超过家庭从业人员数;农场主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专门干农业生产3年以上。
(二)规模适度化。土地规模适宜,不超过自身生产、经营承载力(规模标准见附件1);土地流转经审核、备案,流转合同采用统一的规范文本;流转期限在5年(含)以上,或已连续流转满3年且再次签订3年(含)以上流转合同的。
(三)管理规范化。严格农业投入品使用,对整个生产的全部过程有详细记录,建立完整、真实的生产记录档案;拥有与生产经营管理相适应的场所;有规范的生产、财务等管理制度,产权明晰;实行财务核算,能提供财务报表;有规范的生产销售记录;农场环境整洁,拥有非常良好的生态效益。
(四)生产标准化。有可操作的标准化生产操作规程,并按照标准化进行生产;定期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仔细的检测,质量可追溯。生产初级食用农产品的,拥有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三品一标”等认证;有基本的生产配套设施,有必要的农业机械。
(五)经营高效化。土地、劳力、资本要素配置合理,土地产出率和劳动生产率比普通农户高25%以上;农场收益是家庭收入的重要来源,成员人均纯收入达到当地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以上或与当地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相当;农产品销售使用统一的注册商标,产品订单化生产程度较高,有相对来说比较稳定的销售渠道。
(六)加分项。家庭农场(农场主)或其农产品获得市级(含)以上相关荣誉的,可获得相应加分。
3.近2年违规经营被查处的、农产品抽检不合格或出现重大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的;
(一)申报。具备申报条件的家庭农场,经所在镇(街道)初审通过后,于申报年度4月30日前向所在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
(二)推荐。所在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家庭农场进行审核推荐,并将审核意见及申报材料于当年6月30日前报送市农业农村局。
(三)评审认定。市农业农村局组织人员对各地推荐材料来初审,并组织现场抽查;在此基础上,组成评审小组,进行评审认定;评审结果在市农业农村局相关网络站点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农业农村局发文认定为“嘉兴市示范性家庭农场”称号。
第十条对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实行动态管理。由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所属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照认定标准每年监测一次,在当年度6月30日前向市农业农村局报送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监测表及上年度经营情况总结。符合认定条件的,保留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称号;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取消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称号。
(二)家庭农场停止实质性生产,或生产经营水平下降,不具备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条件的。
第十二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直接取消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称号并在3年内不得参与申报:
(二)发生较大的生产安全、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或二年内受到过农业行政处罚的;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21年4月5日起实施。原《关于印发嘉兴市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嘉农经〔2015〕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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